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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心酸曲折经历:三位MB在上海的流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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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现在,我感觉自己的梦想在一步步实现。”

同性恋在西方

在许多未开化或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曾是一种社会风俗。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来,西方社会对同性恋进行严厉的惩罚和打击,这一现象直到19世纪才开始改变。

国外对同性恋也有歧视,而且曾是相当激烈的。希特勒曾想要消灭所有的同性恋者,对他们进行了毁灭性杀害。以前的教会也大力打击同性恋,认为同性恋是可耻的,是不伦、违反教义的。

同性恋解放运动在西方的兴起,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的同性恋运动,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美国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当时参加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时至今日,每年6月29日前后,世界各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纪念游行活动。

目前,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其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受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2)不在公共场所进行;(3)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者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1988年,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荷兰和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在政府登记伴侣关系,享受等同于异性恋配偶的各项权利。

2000年,美国佛蒙特州成为第一个全面承认同性关系合法化的美国地区,允许同性恋者以公民结合代替结婚的形式组成家庭。法国也于2003年设立了“公民契约”,允许同性伴侣享受多项配偶福利。

德国、加拿大和芬兰在2004年实行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印度和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成立了同性恋社会组织,呼吁推动同性恋的非刑事化。

最近,日本的东京成为第一个以法律来保障同性恋者权益的亚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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